時間:2014-06-30 13:34:00來源:yinhecms 點擊:0
——簡化調查程序,提高調查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利益
歐盟此次修訂貿易防御體系,主要目的是應對成員國內的經濟危機,更好地保護國內產業,因此,歐盟委員會在提案中建議幫助企業申訴,方便其了解調查進程和參與調查,具體包括:(1)在征收/不征收臨時反傾銷/反補貼稅2周前告知利害關系方;(2)公布案件調查的4個核心要素的指導方針:損害程度的計算、非市場經濟國家替代國選擇、共同體利益、措施實施期限和到期復審;(3)簡化用戶信息類型(已實施);(4)將利害關系方登記的最后期限由15日延至29日,提交調查問卷的最后期限由37日延至51日;(5)簡化退稅手續,歐盟委員會將在官方公報上公布更新后的退稅申請指導方針,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申請方和合作生產商填寫的標準格式文檔、歐盟成員國內全部退稅點的聯系方式列表、待退稅申請列表、退稅申請是否被批準或拒絕;(6)升級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提供更多支持和信息。
——強化歐盟委員會的執法權限,建議動用“依據職權”調查
在提案中,歐盟委員會建議動用“依據職權調查(Ex-officio initiations)”,包括依職權主動發起反傾銷/反補貼新立案和反規避案件,即(1)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國內產業因進口產品的傾銷/補貼遭受了損害傾銷/補貼,歐盟委員會即可主動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2)歐盟委員會一旦確定存在規避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情況存在,即可啟動反規避調查。其中,在歐盟主動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時,歐盟委員會建議引入有關“生產同類產品的成員國國內企業的合作義務”的規定。
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措施協定》第5.6條,在特殊情況下,如有關主管機關在未收到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的發起調查的書面申請的情況下決定發起調查,則只有在具備第5.2條所述關于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充分證據證明發起調查是正當的的情況下,方可發起調查。根據該規定,世貿組織并未禁止調查機關主動發起調查,但目前各國很少使用。歐盟此舉一方面強化了歐盟委員會的權限,將依職權主動發起調查付諸實踐;另一方面,對于國內企業,尤其是因擔心遭遇被訴國(地區)報復的企業,依職權主動發起調查則是更隱蔽的方式。
——明確不適用從輕征稅規則的兩種情況,加大懲罰力度
歐盟在提案中建議以下兩種情況不適用從輕征稅規則:其一是,在反補貼案件中,是基于全國范圍提供的補貼;因為如果適用從輕征稅規則,則會鼓勵該國政府為企業提供補貼;其二是,在全國范圍造成了原材料價格結構性扭曲;因為此種情況下,歐盟成員國內企業將無法與該國下游產業競爭。
近年來,我國出口產品成為歐盟反補貼調查的主要對象。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統計,2010年~2013年4月,歐盟共發起14起反補貼調查,其中針對中國的6起,占歐盟同期反補貼調查總數的42.9%,居各國之首。今后歐盟對華反補貼調查中的反補貼稅率或將提高,對我國出口企業產生不利影響值得關注。
——優化到期復審調查,增加償還機制,便于及時修改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歐盟委員會根據多年實踐,對現有的到期復審調查進行優化,主要包括:(1)如果到期復審最終裁定不再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則將償還到期復審調查期內所征收的反傾銷/反補貼稅。歐盟該項提案將減少出口商的損失,并使出口企業更積極應訴。因為根據現有法律,在進行到期復審調查的12~15個月內,歐盟將繼續對進口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而且即使日落復審調查最終裁定不存在傾銷/補貼和損害,歐盟也不再償還已征收的反傾銷/反補貼稅。(2)到期復審調查與期中復審同時啟動。依據現有的到期復審法規,到期復審調查僅對是否繼續采取現有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作出裁定,卻不能修改現有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這項法案的修改將為歐盟修改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提供法律依據,甚至成為其提高反傾銷/反補貼稅率的契機。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歐盟修改貿易防御體系的著力點旨在保護國內企業,從整體上強化了歐盟調查機關的執法功能,細化了歐盟貿易防御體系,為保護其國內產業提供了更多的支撐和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