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8 08:57:28來源:未知 點擊:0
因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理由和依據不足,或者在操作過程中不規范,用人單位很可能因此受到行政部門的處罰,并向勞動者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因此,了解相關法律,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極其重要。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合法地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對此,著名勞動法專家李迎春律師作了詳細總結。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1、需注意試用期的期限規定,超過試用期不能再以這個理由解雇;2、需注意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需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3、需有錄用條件的相關約定,否則難以說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錄用條件應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1、用人單位必須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經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勞動者公示,內容合法;2、用人單位需提供勞動者嚴重違規的證據;3、規章制度中應該明確具體的“嚴重違反”標準。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1、在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進行量化以便操作,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達到5000人民幣以上;2、明確崗位職責,以便對嚴重失職行為進行舉證。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以書面通知勞動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用人單位出具的已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用人單位可將禁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寫入規章制度。
五、勞動者存在欺詐等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職審查制度,并且適當運用知情權的法律規定,防止有人在應聘時提供虛假資料;2、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哪些情形屬欺詐行為。3、女職工隱婚隱孕,不能簡單視作欺詐,更不能以此理由將對方解雇。
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僅限于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的時候不可輕易動用這個解雇條款。追究刑事責任過程比較漫長,在這個過程中,勞動關系如何處理呢?如果當地地方法規有勞動合同中止規定的,可按中止處理。無相關地方性規定的,按照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七、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提出可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制作規范完善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攬子解決雙方可能存在的勞動爭議。
八、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解除方法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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