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產品質量爭議處理實務
時間:2009-04-24 09:23:27來源:yinhecms 點擊:0
案例1:
甲貿易公司接到乙燈飾廠的訂單,訂做用于燈飾配件的氯丁橡膠墊圈一批。于是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生產。生產前,甲公司要求丙公司試產了一批樣品,經送乙廠檢驗后,乙廠認為符合要求,于是與甲公司封存了樣品并向丙公司下達訂單。甲公司于是與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按試產樣品要求生產,但雙方并未對試產樣品進行封存確認。丙公司于是組織生產并向甲公司交貨。甲公司驗收后見外觀無異,便接受了貨物。但將貨物送交乙廠后,經檢驗,發現貨物的防火要求與樣品不符,未達到標準,于是拒收貨物。無奈,甲公司只好要求丙公司退貨,并拒付貨款。丙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法院經審理,由于雙方未對樣品進行封存,雙方均對對方提供的樣品不予確認。甲公司無法證明丙公司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質量要求,判決甲公司敗訴,限期支付丙公司的貨款。
案例2:
甲月餅廠向乙銷售部訂購月餅豆沙餡料一批。乙銷售部依約提供了餡料,甲廠支付了部分款項后陸續將豆沙餡料用于月餅生產,并向外銷售。但在銷售過程中,甲廠多次接到顧客投訴,反映月餅豆沙餡料霉變。甲廠無奈對月餅進行召回,導致月餅積壓,損失嚴重。甲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銷售部返還貨款,賠償損失。乙銷售部辯稱豆沙餡料在提供給甲廠時是合格的,發生霉變是由于甲廠生產和銷售月餅過程造成。
法院審理后認為,豆沙為關乎人民健康安全的食品原料,且其品質與生產和貯存條件有極大關系,甲廠應在接受貨物后合理期限內及時檢驗。但甲廠未在合理期限內及時檢驗并提出異議,而是在投入生產并銷售后才提出異議。應視為產品質量合格。判決駁回甲廠的訴訟請求。
產品質量問題對于買賣、承攬合同而言,是核心關鍵。但實務中,因質量約定不明確(特別是按樣定作,特殊要求或用途商品等)、或當事人怠于檢驗、未及時提出質量異議、未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等原因,只能承擔對自己不利的結果。因此,檢討產品質量爭議中的實務問題,有其現實意義。
要確定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首先應當有明確的質量約定,否則,判斷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就會因沒有依據而無法判定。質量的標準的約定既可用文字加以描述約定,亦可通過實物(如樣品、樣板等)約定,或者通過兩者相結合加以約定。需要注意的是,按樣品買賣或定作時,應當由雙方共同封存樣品,且最好能雙方各保存一份或由第三方保存。
依《合同法》之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時,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履行,沒有上述標準時,依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履行。上述案例1之中,甲公司與乙廠間因封存了樣品,故雙方質量爭議有質量標準,乙公司要求退貨的主張有事實依據。但甲公司與丙廠的爭議中,因雙方未封存樣品,且甲公司與丙公司亦未明確貨物的用途系用作燈飾配件,即合同目的不明確。此種情形下,只能依通常標準確定。而橡膠墊圈可用于多種用途,在通常用途中,并不必然有防火等級的特殊要求,故法院不支持甲公司的請求亦在情理之中。
在有明確質量約定且產品質量確實存在問題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是否就必然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這里又涉及產品質量爭議中買受人或定作人的另一義務,即及時檢驗義務及通知義務。依《合同法》之規定,可區分以下三種情形:一、雙方約定了質量檢驗期的,應當在檢驗期內及時檢驗;二、未約定檢驗期但有約定質保期的,質保期為檢驗期限;三、未約定檢驗期及質保期的,應視標的物的實際情況,在合理期限內檢驗,最長不超過二年。如未在上述期限內檢驗并將不符合質量約定的情況通知出賣人或承攬人的,視為產品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就質量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上述案例2中,即涉及質量異議期中“合理期限”的確定。根據生活常識,豆沙餡料霉變與保存條件、生產條件等有極大關系,且甲廠作為食品生產企業,依法有對原材料檢驗合格方能投入生產的義務。原告未經檢驗即投入生產,至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才進行檢驗,顯然已超過了合理的檢驗期間,法院判決其敗訴合理合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明確的質量約定(特別對于一些特殊用途或目的產品而言)和及時的檢驗和通知是質量爭議中致勝的關鍵。實務中,很多買受人或定作人在發現質量問題后,往往只是消極地拒絕付款,而不及時向對方提出異議及相應要求,有的甚至還繼續使用、消耗有爭議的產品,致使主張退貨或解除合同時無貨可退。在訴訟中陷于被動,因此,建議在發生質量爭議時,應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交付時發現產品明顯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處理方法:
如果對方交付產品明顯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如交付的產品的規格、品種等明顯與合同約定不符,買方或定作方應當立即提出質量異議,并作如下處理;
?。?)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省的麻煩。《合同法》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BR>
(2)如對交付產品尚可接受,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或協商減少價款,盡可能采用書面形式。
?。?)要求對方限時退換,或其他方式解決質量問題。同時最好雙方能就此質量問題的處理意見,形成書面協議。在書面協議中,要表明如對方不能按此協議解決質量問題,我方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我們要防止以下做法:
(1)只是表達不滿,不向對方明確提出質量異議。
?。?)提出異議,但沒有明確的要求。
?。?)有異議、要求,但沒有對異議的提出及處理結果形成書面的或其他可證明的形式。
二、在驗收后發現的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法
依《合同法》,在質量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視為產品質量符合合同約定。但對于一些隱蔽的產品質量問題,如果確實屬于需要特定條件如安裝調試后,使用后或經特殊檢測方能發現的質量問題,法院可依公平原則予以認定。同時,如對方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提供的,例如存在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情形時,則可不受質量異議期的限制。因此,此種情況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迅速向對方發出質量異議的通知,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同時催促對方采取補救措施,盡快解決質量問題,提出明確的要求。并固定和保留相關證據,如:該質量問題是表面檢查不易發現的這一特征的證據、對已發出通知的證據。盡可能的采取可證明的通知方式,如快遞、電報、電話(可查、可錄)。如選擇退貨或換貨,應停止使用產品并妥善保存。
三、使用過程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時的處理方法。
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處理與驗收后的處理并無太大區別,但此時往往已造成一定損失,同時如果產品為原料或部件,往往已全部或部分難以回收進行退換。此時要注意質量問題證據和造成損失證據的固定和保留。并在向對方發出的通知中提出損失賠償要求或保留追討權利。
綜上,在買賣、承攬合同產品質量爭議中,不但質量約定要“把話說在前”,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明確的質量標準。同時,在收貨時,亦應及時檢驗。在發現質量問題后,更應及時提出?!坝性捲缯f”,才能使自己在爭議中有理有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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