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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


時間:2009-02-12 15:12:25來源:yinhecms 點擊:0


(浙政發〔2008〕70號)
從2008年起,逐步將全省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統一到12—16%區間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仍統一按20%執行。同時,積極推進“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雙低”辦法)與統一制度的并軌。堅持分類指導,梯度推進各地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實個人賬戶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逐步下調繳費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23個月之間的,可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2—16%之間;基金支付能力不強的統籌地區,要采取綜合性措施,在確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個月的前提下,逐步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6%;基金支付困難的統籌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多方籌措社會保險資金,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降低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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